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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舒城龙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建国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龙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舒城龙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法定代表人:王贤军,总经理。原告:吴建国。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德林街三段5号。负责人:冷德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龙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建国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龙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舒城龙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建国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