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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关某某,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黄某某,现住农安县。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生一名女孩黄玉婷(2004年2月15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1、2013年12月3日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原、被告确属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被驳回。2、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婚后经常口角打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黄玉婷(2004年2月15日出生,暂与被告一居生活)。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在庭审后陈述,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子女,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生一名女孩黄玉婷(2004年2月15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之诉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孩黄玉婷(2004年2月15日出生)由被告黄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