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营里建筑公司诉马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37号原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营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林,营里建筑公司总经理。被告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村民委员会(下称马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利民,马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营里建筑公司诉被告马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营里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里建筑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里建筑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坡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营里建筑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祖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