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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3号罪犯杨艳,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4月15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凡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杨艳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艳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表扬。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