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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宝元、张耀辉、杨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宝元,张耀辉,杨文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解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爱信,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被告张宝元。被告张耀辉。被告杨文亮。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宝元、张耀辉、杨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张宝元就借款归还及转贷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宝元、张耀辉、杨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