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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鸡西市同宇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志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同宇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刘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46-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同宇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志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海妻子褚某某有工资收入,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海妻子褚某某在某银行账户xxx内工资款每月1500元,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被冻结工资6个月,共计9000元,工资账户剩余金额可以由被执行人刘志海妻子褚某某华到银行网点自由支取生活费,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