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行非执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敦煌市国土资源局与王贤非诉执行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敦煌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酒行非执复字第16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敦煌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天虎,该局局长。申请复议人敦煌市国土资源局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一、不予受理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王贤违法擅自占用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二组集体土地990平万米进行修建木材加工厂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上法律规定充分说明申请人享有该行政职能且有权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申请人依法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生效,申请人无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法院应依法履行执行职能。3、申请人系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人王贤的违法事实处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内容作出的,未超出法定职能。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告知相关权利,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二、不予受理裁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受理裁定理由为“《城乡规划)去》、《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于《土地管理法》之后,且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及强制执行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其法律效力不分上下高低且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能仅以颁布先后的顺序而否定其土地法的实施。对于部委之间的法律发生冲突,不能当然地认定后法优于先法。另《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同,两个部门的职能不同,各自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行使不同的职能,故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贤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敦煌审月牙泉镇兰州村二组集体土地(耕地)990平方米修建木材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占用耕地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规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拆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王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按照上述规定,对于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强制执行,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则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有关强制措施。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均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因《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后,且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及强制执行均己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律未直接授予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但《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已经明确,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国土资源局系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应胺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综上,申请复议人敦煌市国土资源局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万平审判员 殷奋启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