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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与闫永瑞、闫付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闫永瑞,闫付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65号。公司负责人:张铭,总经理。被告闫永瑞。被告闫付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与被告闫永瑞、闫付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闫付海所有的存放于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D×××××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付海所有的存放于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D×××××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武庆才代理审判员  薛 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