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新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成都腾威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月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新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腾威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薛建能。被执行人北京星月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B座1202室。法定代表人杨凝,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成都腾威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0)高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星月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8598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59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81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8598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59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8144元。二、终结本院(2010)高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