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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与三亚南海明珠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三亚南海明珠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道路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周明,局长。被执行人三亚南海明珠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秀环。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道路运输局与被执行人三亚南海明珠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三亚南海明珠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4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