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滁州皖能欣科工贸有限公司、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皖能欣科工贸有限公司,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滁州皖能欣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叶光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定祎,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告: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该省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皖能欣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皖能欣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皖能欣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皖能欣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焕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范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