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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常卫国与张敬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卫国,张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常卫国。被执行人张敬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院(2014)广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金        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张颖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        亚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