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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建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建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96号罪犯梁建安,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建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与同案4人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人民币889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建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建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