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苏登勤、刘红刚等与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登勤,刘红刚,苏再文,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苏登勤。原告:刘红刚。原告:苏再文。被告: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会友,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登勤、刘红刚、苏再文与被告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登勤、刘红刚、苏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苏登勤、刘红刚、苏再文负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