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在乐成街道城西路218号自己的暂住房内,以“贵州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到2015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被告人王某抽取头薪在16000元以上。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清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甲、郑某乙、赵某、郑某丙、冯某甲、冯某乙、刘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违法所得,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雄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