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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执行人王怀彪、于翠萍社会抚养费征收议案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怀彪,于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XX,颍东区正午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王怀彪,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颍东区正午镇正午村王老庄**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7********。被执行人:于翠萍,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011979********。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怀彪、于翠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42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42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42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执行人王怀彪、于翠萍缴纳社会抚养费5327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