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任某甲,男,2003年2月1日生,汉族,学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曹某,女,1981年4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酒店乡丁庄行政村丁庄自然村。系原告任某甲之母。本院受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