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辅静与被执行人杨辅珍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辅静,杨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69-6号申请执行人:杨辅静被执行人:杨辅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杨辅珍银行账户,现因执行划拨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辅珍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