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一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罪犯刘随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0441号罪犯刘随安,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宁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随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刘随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随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随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随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琦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