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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敖汉旗鑫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祥、吕志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鑫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志富,王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法执字第414号申请人敖汉旗鑫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邹吉祥,经理。被执行人吕志富,男,汉族,教师,住敖汉旗长胜镇。被执行人王明祥,男,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吕志富在长胜镇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王明祥在长胜镇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