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高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高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责人张福强,行长。被执行人高鸿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源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朝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