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金东林与厉宝祥、罗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林,厉宝祥,罗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金东林。委托代理人冯伟荣。被告厉宝祥。被告罗月华。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林诉被告厉宝祥、罗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东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长  吴海明代理审判员  周惠平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