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学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19号罪犯李学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了(2002)晋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学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作为罪犯大组长积极肯干,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萍的刑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5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学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萍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