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君勃与孙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勃,孙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勃,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被执行人孙康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君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康军偿还借款47200元。并由孙康军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和执行费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康军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系申请执行人张君勃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