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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君勃与孙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勃,孙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勃,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被执行人孙康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君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康军偿还借款47200元。并由孙康军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和执行费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康军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系申请执行人张君勃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