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8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覃忠田、胡向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8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被执行人:覃忠田,男,壮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9052。被执行人:胡向方,女,黎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42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861-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3月3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覃忠田、胡向方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梅华西路919号五洲康城9栋2单元804房。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覃忠田、胡向方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梅华西路919号五洲康城9栋2单元804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