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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全锋与被执行人莫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全锋,莫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高全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职工,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莫运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电力公司职工,住蒙山县蒙山镇。申请执行人高全锋与被执行人莫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莫运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723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高全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全锋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参与对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得款的分配,本案已执行到位4375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莫运伟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全锋与被执行人莫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