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民再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再终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学院教师,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再审申请人曾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2013)莆民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2014)莆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曾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莆民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明梅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荔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