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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3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马宗钦,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伟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跃、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宗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底双方商谈结婚事宜,定于年月初六结婚,年月初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另送约6000元的各种彩礼、物品。年月初六,原告家大办喜事,婚车到达被告家里时,被告及全家全部出走。由于被告背信弃义,致使原告家人颜面失尽,感情受到极大的伤害,财产受到很大的损失。被告借结婚为由骗取原告巨额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是事实,但原告所称年月初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不是事实,原、被告的恋爱,被告的家人始终反对,被告及家人从未与原告协商给付彩礼和结婚日期等。原告家办理婚事,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年月初二,被告还在市立医院住院,如果原、被告商定年月初六举行婚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原告也不能把彩礼送到医院。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便同居生活。2015年2月11日,被告杨某在宿州市立医院因异位妊娠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2015年2月22日出院。被告杨某在宿州市立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有原告王某支付。被告杨某在住院期间,原、被告约定年月初六举行婚礼。原告王某的父母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于2015年2月22日(年月初二),通过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祁县村一组村民时岩及原告王某的弟弟王宁在其家里交给时岩40000元给被告举行婚礼前的彩礼。时岩、王宁欢按照原告父母的委托于2015年2月22日中午在宿州市立医院新大楼门口将装有40000元的黑包交给被告杨某。其后,原告王某的家庭准备原、被告2015年2月26日举行婚礼的事宜,召集亲朋好友。2015年2月22日,原告王某家庭按照农村风俗就原、被告举行婚礼的喜事准备就绪,上午,原告王某从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组织婚车前去被告杨某居住地宿州市城里接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及家庭成员全部离家出走。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信息内容、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饭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综合原、被告的陈述、信息内容、证人证言、视頻资料及当地风俗习惯,被告杨某在举行婚礼前收受原告王某彩礼40000元事实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王某解除婚约后,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同居,导致被告杨某异位妊娠,被告杨某手术后,给被告杨某心灵、及身体造成一定的创伤,被告杨某应适当酌情返还,以返还15000元为宜。被告杨某辩称未收取原告王某彩礼400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材料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250元,被告杨某承担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