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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雪梅与白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梅,白勤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梁雪梅,女。被执行人白勤彪,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雪梅与被执行人白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615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神民保字第004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白勤彪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中段(地号:SM1-(65)-407)(产权证号:09134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白勤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处非办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