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龚瑞洋、易善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龚瑞洋,易善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白沙路2号。负责人刘力耕,行长。被告龚瑞洋,女,1979年出生。被告易善忠,男,197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龚瑞洋、易善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