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仲裁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与宋连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宋连庆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仲裁字第5号申请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宝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连庆。申请人邯郸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连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70号裁决书,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针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