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薛某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2号罪犯薛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了(2013)忻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薛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该犯在陪侍艾滋病犯期间踏踏实实,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某的刑期从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该犯于2014年3月27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