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秋秋与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秋,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斌云,林瑞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24号申请人刘秋秋,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810号房。法定代表人叶柳烽,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7层。被申请人林斌云,女,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林瑞财,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原告刘秋秋诉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斌云、林瑞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人芮红燕、芮海海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斌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4号楼××902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年月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林斌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8号楼××301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年月日止;三、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6号楼××5201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年月日止;四、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方明珠××1号楼××A座××(1单元)23层××2302号房。封期限三年,查封至年月日止;五、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方明珠××1号楼××A座××1单元××23层××2303号房。封期限三年,查封至年月日止;六、查封担保人芮红燕名下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2号××翰林雅筑02栋××3101号房。封期限三年,查封至年月日止;七、查封担保人芮海海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一组团32号楼××A座××A-9D号房。封期限三年,查封至年月日止;八、冻结申请人刘秋秋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科园支行(账户:20×××18;存款金额: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年月日止。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当事人可依法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财产实施转让、抵押、损毁、等有碍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蒙永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