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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兰诉被告陈光荣、刘正忠、杨静、万和平、兰明刚、陈子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兰,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赵小兰,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9日委托代理人:宋洪松,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26日被告:刘正忠,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4日被告:万和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3日被告:杨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日被告:兰明刚,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西,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4日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