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解玲辉与齐军辉、窦玉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玲辉,齐军辉,窦玉莲,齐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75号申请人解玲辉。被执行人齐军辉。被执行人窦玉莲。被执行人齐晨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玲辉与被执行人齐军辉、窦玉莲、齐晨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