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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解玲辉与齐军辉、窦玉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玲辉,齐军辉,窦玉莲,齐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75号申请人解玲辉。被执行人齐军辉。被执行人窦玉莲。被执行人齐晨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玲辉与被执行人齐军辉、窦玉莲、齐晨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