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高逢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高逢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是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强,是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逢芝,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湖北松滋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承担。(次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钊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