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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玉香与庞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香,庞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香,女,1958年8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影(曾用名陈小雨),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上诉人刘玉香因与被上诉人庞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玉香,被上诉庞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上诉人刘玉香。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孙小鹏代理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