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北京星球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陈学军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北京星球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三台山北路路北6号,组织机构代码68437446-7。法定代表人章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怀宝,泰州市海陵区新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学军,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球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学军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星球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星球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悦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