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执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蔡志强与江门市蓬江区橘城酒楼、廖乃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强,廖乃雄,江门市蓬江区橘城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蔡志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廖乃雄,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橘城酒楼,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廖乃雄。蔡志强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橘城酒楼、廖乃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57897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公安局车管所、江门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院(2014)江蓬法执字3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