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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亚龙与陕西某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龙,陕西某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69-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龙,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公司:陕西省神木县新村,法定代表人:付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亚龙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支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支行61001723600059888888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26-060701040002545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