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393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张冲,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