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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徐海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徐海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滕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荣执字第32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徐海龙(37xxxxxxxxx)名下的鲁K×××××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永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