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利民、连云港富强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利民,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云港富强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和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多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利民。委托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兆龙,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宏,该社法律顾问。原审被告连云港富强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和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朝阳东路名都广场B座915室。法定代表人茆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多波。上诉人苏利民与被上诉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连云港富强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和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多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利民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利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利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苏利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广绪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代理审判员 曹金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