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屈金山、黄某等寻衅滋事罪,屈金山、黄某强迫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金山,黄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金山,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11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11月2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抓获,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11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相国、向宏愿。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金山、黄某、赵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及被告人屈金山、黄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泽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金山、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邱兵、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邓乾平、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相国、向宏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屈金山、黄某、李某在恩施市沿江路苏荷酒吧内,恰遇屈金山正在追求的女朋友胡某酒后与其前男友匡某拥抱,引起屈金山的不满。待匡某自苏荷酒吧出来时,屈金山、黄某、李某对匡某进行殴打,并踩坏匡某的眼镜,后将匡某强行带至恩施市凤凰城凤凰楼宵夜,黄某喊来被告人赵某。期间,几名被告人强迫匡某喝酒,并继续实施殴打。宵夜后,被告人屈金山、黄某、赵某、李某将匡某带至土桥坝龙洞湾再次殴打后踢进龙洞河中,屈金山拿走匡某的苹果5手机(之后交给了黄某)。匡某害怕再次遭到殴打,提出给钱了事,屈金山、黄某遂将匡某带至土桥坝工商银行学院路分行取钱,因操作失误,取钱未果。之后,四被告人将匡某强行带至恩施市工农路青禾宾馆665号房间。在房间内,屈金山、黄某、赵某继续对匡某进行殴打,屈金山、黄某拿走匡某的一枚铂金戒指。13日晨,黄某买回毒品,屈金山、黄某、赵某吸食毒品时,屈金山、黄某对匡某进行威胁,强迫匡某吸食了毒品。2014年11月13日下午2时,四被告人才让匡某离开。经鉴定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000元,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4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铂金戒指一枚,已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11月26日,屈金山、黄某、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中,黄某、赵某、李某的亲属积极给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含苹果5手机),被害人对黄某、赵某、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屈金山、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匡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金山、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屈金山、黄某、赵某、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屈金山、黄某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屈金山、黄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黄某、赵某、李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黄某、赵某、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决定对屈金山、黄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减轻处罚,对屈金山、黄某、赵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金山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列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屈金山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黄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赵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李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向 云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王 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