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志丽。被告崔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新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务琐事争吵,现无子女。自2014年以来被告多次离家出走,现在原被告分居已久。如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某辩称:1、原告诉称“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务琐事争吵”的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2、原告诉称“自2014年以来被告多次离家出走,现在原被告分居已久”的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3、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的内容纯属无中生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合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证明;2、6张人物照片,证明被告与其他异性不正当关系;3、9张微信记录照片,证明被告与其他异性亲密交谈。被告提交的证据有:住院门诊病历手册。证明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一块去的医院。经庭审质证,被告崔某对原告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证据2有异议,认为照片来源不明,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据3,认为那是陌陌软件,不是微信软件,里面都是虚幻的,并不能证明我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关于原告的证据2、3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朱某与被告崔某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新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子女。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被告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现在已有十年之久,并且有五年的婚姻生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朱某与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文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福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