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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58号申请人:崔某某,女,1969年6月21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崔东益,男,1943年5月25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崔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第3789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某某提出申请时并未提供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已合法传唤崔某某出庭应诉的相关证据,故上述案件的2014第3789号判决书,本院对其效力不能予以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崔某某的申请。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慧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