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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江海旅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何江海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锦大道*号理想大厦*幢**楼。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思,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江海。再审申请人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江海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