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乔梅梅与张学武、张罗英、张存本、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梅梅,张学武,张罗英,张存本,张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乔梅梅。被告张学武。被告张罗英。被告张存本。被告张荣。原告乔梅梅诉被告张学武、张罗英、张存本、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所诉费用已由被告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乔梅梅负担,其余81.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敬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妮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