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继强与罗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强,罗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36号原告王继强,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兴国,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强与被告罗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继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铁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