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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金波、王朋与王朋、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波,王朋,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王金波,男。被告:王朋,男。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立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4号环球国际沿街楼4楼。诉讼代表人:江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波与被告王朋、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波负担。审 判 长  公方红审 判 员  韩增军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月凤 来源:百度“”